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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威海南海新区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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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十三五” 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威政办字〔2018〕27 号)规定,到 2020年,学前教育公益普惠发展水平显著提高,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保持在 99%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 90%以上,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5%以上,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比例达到50%。为确保顺利完成这一目标任务,根据威海市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教学前字〔2015〕2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加快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益普惠和科学保教的办园方向,合理认定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力度,努力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支撑,公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幼儿园格局。 第二章 申报对象 第三条 南海新区范围内,由村居、企业或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管理规范, 收费合理,财务公开,不以营利为目的民办幼儿园,均可申报南海新区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需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款 经区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依法办园且年检合格。 第二款 办园条件达到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原则上应达到威海市一类幼儿园及以上标准。 第三款 面向大众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招生程序规范,班额符合规定,社会信誉度好。 第四款 收费合理,无乱收费现象。 第五款 财务公开、独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并接受财政、教育、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款 教职工配备齐全,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工资待遇,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第七款 办园行为规范,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无“小学化”现象。 第八款 无安全隐患和违规办园行为,年度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第九款 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符合认定条件的民办幼儿园应在当年3 月 1 日前向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 教育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评审、认定(原公办性质幼儿园首次认定可直接过渡),并将认定名单报区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六条 教育、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经认定的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部门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协议服务期为三年,协议服务期满后需要重新申请认定。 第八条 被认定的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民政部门在《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副本)》“年检记录”中的“备注”栏里注明为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 收费管理办法。享受财政补助的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南海新区同类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200%,报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后执行。伙食费标准由幼儿园以不盈利、不结余原则自行确定。 第十条 不得在正常在园时间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另行收取费用。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举办的特色班、兴趣班等,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与家长共同协商约定。 第六章 政策保障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门认定为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 享受下列奖励补助政策。 第一款 生均定额经费补助。根据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每生每年 910 元)给予补助。 第二款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 1200 元。在普惠性幼儿园中就读的残疾儿童免除保教费,并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 4000 元的标准给予残疾幼儿交通费、特殊学习用品和生活费补助。 第三款 建设补助。通过出让方式购买土地新建幼儿园, 办园规模达到 9 个班以上,招生数量不低于 270 人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款 开办经费补助(装修及设施设备采购)。新办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及扩建幼儿园,按班级数给予每班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五款 大型修缮项目补助。鼓励教学设施老旧的幼儿园进行改造升级,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隐患。对于 10 万元以上大型修缮项目,按工程结算审价金额给予 30%比例的补助。已享受新建、改扩建项目补助的幼儿园,三年内不再享受大型修缮项目补助。 第六款 上档升级补助。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提升一个等级,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教学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达到市级示范园标准的,每班补助 1 万元;达到省级示范园标准的,每班补助 2 万元。 第七款 基金补助。由威海南海爱心基金会对区内符合条件的幼儿资助统一标准的保育费。 第八款 教职工保险经费补助。幼儿园为按师生比(1:7)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及教师缴纳的社会保险,给予每人每年10000元的补助。 第九款 专业扶持。教育部门加强对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选派公办教师到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进行支教;完善幼师培训网络,将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一并纳入师资培训体系,享受与公办幼儿园同等的培训政策。 第十款 结对扶持。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申请与公办幼儿园结成联盟园,通过互派教师,联盟教研等方式扶持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补助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改善办园条件、教师培训、提高教职工待遇、租赁园舍等,不得用于偿清债务、回报举办者、赞助投资和罚款等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接受教育部门委托审计机构的审计,审计结果按照规定公布。 第十四条 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保育教育质量较高且收费较低的民办幼儿园优先认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安全及卫生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发放生均补助拨款,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全额发放。当年未完成的,相应扣减。 第十六条 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每年组织对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情况进行检查,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对存在未按要求使用资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的幼儿园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除追缴已发奖补资金外,还将减少或取消下年度奖补资金。 第八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有效期为三年, 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八条 教育部门每年对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施绩效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 第十九条 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 应当在每年的 3 月 1 日前向区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教育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经许可并公示后,方可退出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退出后,不再享受财政补助,收回建设补助资金及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二十条 对于在年检、审计、考核时发现办园条件不达标、办园行为不规范、保育教育质量下降、“小学化”倾向严重、不按规定公示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违规乱收费等问题的幼儿园,一经查实,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资格,停止享受政府扶持政策,收回建设补助资金及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求重新取得 公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的,需重新申请认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由教育、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6 月 1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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