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教育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分类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威教职字〔2021〕1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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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威海市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新申请设立的非学科类(含科技类、艺术类、体育类,下同)及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科类转型非学科类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第一类培训机构) (二)仅持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继续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二类培训机构) (三)现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选择继续办理非学科类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第三类培训机构) 以上三类机构均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批登记。 二、办理原则 (一)凡是面向中小学生举办非学科类培训的,都应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确保“证照齐全”。行政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从严审批。 (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教育部门负责科技类培训机构管理,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艺术类培训机构管理,体育部门负责体育类培训机构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读相关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积极参与审批现场勘查。 三、基本流程 (一)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书。 所有培训机构均需按照按照教育、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制定的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到机构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 1.培训机构名称申请。第一类培训机构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新设机构名称自主申报材料,进行名称预核准。第二类和第三类培训机构名称符合命名相关规定的,可沿用现有名称。 2.申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表,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章程、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校长、教师、财会等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8)房产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如租赁场所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9)不开展学科类培训及接受预收费监管的办学承诺书;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 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可自主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选择登记为营利性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选择登记为非营利的,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第二类、第三类培训机构如不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继续使用原登记证书。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继续在原办学场所办学,但要改变登记属性的(营利性转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转营利性),应将原登记证书注销。新的证照办理和原登记证书注销可同时进行。 四、工作安排 2022年4月30日前,所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未取得的,不得再开展非学科类培训相关业务。相关主管部门及管理部门督促机构依法依规办理原登记证书注销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工作要求 理顺分类管理机制,制定非学科类存量机构的审核登记流程,从严审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已被纳入市委督查(督查交办单〔2021〕31号)重要内容。各区市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落实部门职责。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申报材料范本,包括申办表、章程模板,行政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设置标准或准入指引进行审批,对不明确的标准,应提交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确保按时限办理。
威海市教育局 威海市民政局 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局 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威海市体育局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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